索 引 号:
320000/2020-00086
内容分类:
法律法规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0-06-18
公开方式:
被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解决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解决区域
第四章 前期物业解决
第五章 物业供职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掩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物业解决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匆匆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解决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掩护、供职及其监督解决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供职企业可能业主自行对物业解决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供职纳入当代供职业倒退结构、社区建设和社区解决体系,制定、落实搀扶政策,减轻物业供职企业累赘;创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解决机制,鼓励采取新技术、新举措,提高物业解决和供职程度。
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解决工作的指导、扶助和监督,协调物业解决与社区解决、社区供职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供职企业、业主与物业供职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庄)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扶助和配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可能房产行政主管局部(以下简称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局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解决活动的有关监督解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加强对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解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解决程度,所需经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供职中取得显著成果可能失掉省级以上物业解决荣誉称呼的物业供职企业,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应当赐与奖励、处分。
第六条 物业供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解决,尺度从业行为,匆匆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供职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供职程度,掩护物业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解决区域
第七条 物业解决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解决为原则,综合考虑结构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措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规划、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结构行政主管局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对物业解决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结构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措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解决区域。物业的配套措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解决区域;配套措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分歧的物业解决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