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20年第7号)
《西宁市物业解决条例》已于2020年6月23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容许。现予以发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容许《西宁市物业解决条例》的决议
(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容许《西宁市物业解决条例》,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发表施行。
西宁市物业解决条例
(2020年6月23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容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物业解决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匆匆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黎民法典》、国务院《物业解决条例》和《青海省物业解决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解决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供职人可能自行解决等形式,对物业供职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解决,掩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物业解决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连结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介入、协商共建、科技撑持的工作格局。创立健全社区(村庄)党组织领导下居(村庄)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能物业解决委员会、业主、物业供职人等共同介入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供职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解决委员会中创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 物业解决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供职市场规则,掩护享受物业供职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解决工作的领导,将物业解决纳入本地当代供职业倒退结构、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解决尺度化、市场化。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解决工作,创立物业解决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物业解决的行政主管局部,组织辖区内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及相关局部和单位,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解决各项工作,协调办理辖区内物业解决重年夜问题。
市、县(区)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市、县 (区) 自然资源和结构、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解决、公安、城市解决、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人民防空、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局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相关监督解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