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物业解决用房权属和用途】物业解决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年夜会同意,物业供职企业不得改变物业解决用房的用途。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确定了一个基来源根基则:物业解决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而不能属于建设单位、物业供职企业抑或是国家。物业解决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一般而言,在结构设计中,就对物业解决用房的面积、规划作了明确规定。物业供职企业实施物业解决的,可以使用物业解决用房,但无权改变物业解决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条件下,有些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物业解决用房确有空余,山西物业,如不能改变用途,中国物业搜索,河北物业网,实属资源浪费,则经业主年夜会同意,并依法到有关局部策划相应的手续,也可以改变用途。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71、7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