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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解决条例》曾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表,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八日
物业解决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和物业解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大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解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解决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解决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解决采取新技术、新举措,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解决和供职程度。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国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年夜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蒙受物业解决企业提供的供职;
(二)提议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并就物业解决的有关事项提出倡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倡议;
(四)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中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解决企业履行物业供职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解决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措施设备的使用、民众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掩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年夜会的决定和业主年夜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供职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年夜会。
业主年夜会应今世表和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年夜会。
物业解决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措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年夜会,并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可是,只有一个业主的,可能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行立业主年夜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初次业主年夜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年夜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解决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解决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措施设备的使用、民众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掩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可能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解决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年夜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解决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加入。
业主可以委托署理人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
业主年夜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年夜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解决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年夜会的决定对物业解决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年夜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年夜会按期会议应当依照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年夜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年夜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成好业主年夜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年夜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年夜会会议,陈述物业解决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年夜会选聘的物业解决企业签订物业供职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倡议,监督和扶助物业解决企业履行物业供职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年夜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必然组织身手的业主负担当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