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1日 15:24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后,引起了深圳市民乃至其他城市有关部门的极大关注。这部既与《物权法》、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相衔接,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同时又利用特区立法权创立了诸多创新制度的法规,将对深圳物业管理带来什么影响,深圳物业管理行业是否会继续领跑全国?本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近日采访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及上海、重庆、青岛和大连等城市的物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士对我市新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原则和相关制度设置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纳入政府监管有利促进和谐
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认为,深圳新《条例》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有利于建立物业管理的和谐秩序。针对近些年物业管理活动矛盾纠纷增多等问题,《条例》依据国家法律,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突出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一是对市、区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监管上应履行的职责有明确要求,且分工和定位清晰,有利于各行其责,加强和落实监管工作,以规范物业服务活动。二是对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以及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由此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纳入到基层政府的监管之下,有利于克服以往因无政府状态而引发的各类问题;有利于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蔡兴发评价说,《条例》应该说是一个创新和突破。把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管理体系,使社区管理的范围有了新的延伸,这有利于加强各方力量的整合,实现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的有机统一,以便依靠整个社会力量和资源,来解决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说,业委会的法人主体地位并未明确,但从实践上说是符合我国社区建设特点的。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处处长彭安绪说,《条例》正视了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的问题和矛盾,针对性强,三晋国际招标,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工作重心的下沉,发挥街道、居委会的作用,是一条正确的路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物业处处长蔡任重指出,《物权法》及国务院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都进一步加强了基层政府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深圳新《条例》第五条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具体条文中也赋予了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成立筹备组,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等职责,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基层政府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良性互动,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西涛认为,这一规定充分发挥了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青岛也是这样做的。这个法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这和目前物业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分不开的,单纯依靠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形势,而街道办、社区有更多的人力可以投入进来。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骆毅民说,深圳新《条例》亮点较多,既细致又深入,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这是一部值得肯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我们把一座城市比喻成一个健康的人,发挥作用的是全身每一个器官,而不是某个器官,那么这个《条例》正好说明,物业管理这个器官已经联合其他器官形成合力,共同来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了。
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谈道,《条例》突出了业主大会职权的扩大和对业主委员会职权、行为的限制,有利于规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运作。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定均有很细的条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以往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矛盾和问题较多的环节,在运行中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作出了详尽规定,有利于减少这些环节中问题的发生。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蔡兴发认为,《条例》总体上体现了保护广大业主权益的原则。与《物权法》相协调,赋予了全体业主更大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对业主私有财产权的高度尊重。《条例》在较大程度上赋予了业主大会更多的权限,比如规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等重大问题均需由业主大会决定,这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业主委员会决定一切的局限,而且有利于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使小区业主成为理性参与公共决策的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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