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资产、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的 19个条款,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16项行政审批项目,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在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方面,通过修改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相关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初审,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批,以减轻管理相对人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物联招聘,通过修改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将可以申请免除担保的主体确定为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的作用,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规定了备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删除了相关事项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引入备案的监管措施。二是规定了信用监管措施。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业主社区,加强行业诚信管理。三是修改了相关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后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5部行政法规。这5部行政法规有的是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有的是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上位法已有新的更具体的规定;有的是调整的对象已消失;有的被现行有效的法律替代;有的实践中已不执行。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3月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资产、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删去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其中的“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修改为“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其中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删去第四十七条。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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