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解决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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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解决区域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年夜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解决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供职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掩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掩护物业解决各方的合法权益,包管物业的住用平安、合理使用,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解决体系,改善人民大众的居住环境,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解决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自行解决可能共同决定委托物业供职企业、专业单位等物业解决人的形式,对物业解决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组织形式】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物业解决区域成立业主年夜会、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决定有关共有物业的重年夜事项。
符合本条例规定情形的,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物业解决区域内的业主和有关单位成立物业解决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解决区域成立业主年夜会、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市场机制】全社会应当共同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供职市场规则,掩护“享受物业供职依法付费”的物业供职市场秩序,构建共商、共治、共享的物业供职市场环境。
第五条【工作格局】本市物业解决连结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介入、专业化解决的工作格局。
本市物业解决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创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庄)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能物业解决委员会、物业解决人、业主等共同介入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供职企业、业主委员会可能物业解决委员会中创立党组织,发挥党的基础组织作用。
第六条【局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制定本市物业解决的相关政策、标准和尺度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物业解决实施监督解决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可能房屋行政主管局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解决的监督解决工作,指导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解决相关工作。
倒退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结构、城市解决、水务、市场监管、园林绿化等相关行政主管局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解决区域内相关的监督解决工作。
第七条【区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解决工作的组织领导,创立由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可能房屋行政主管局部、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局部和单位加入的物业解决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解决各项工作,协调办理辖区内物业解决重年夜问题。
第八条【街乡镇职责】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年夜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解决委员会组建工作,并策划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可能物业解决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吊销其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加入物业承接检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解决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对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物业供职实施监督搜查,指导监督物业解决人履行义务,调处物业解决纠纷,统筹、协调、监督解决辖区内物业解决活动。
居(村庄)民委员会在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物业解决区域内业主年夜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发生、物业解决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创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解决协商共治机制,指导监督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有权待业主反映的物业解决事项向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其以自治方式尺度运作,调解物业纠纷。
第九条【业主自治】业主年夜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解决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打消了危险、排除了荆棘、补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