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小区业主想从新选聘物业公司可能分配民众收益,必须成立业主年夜会,再选举业主委员会,创立一个合法的组织后,业主才有了所谓的“资格”和物业公司平等对话,才有资格决定民众收益。
这种观点由来已久,耽延了许多想提高小区品质的业主,历来如此,便对么?放弃成立业主年夜会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一、放弃成立业主年夜会的理由
理由一:成立业主年夜会实际是个多余的过程
和小区的业主年夜会相似的,是公司的股东(年夜)会。公司不用要在社区、街道办的指导和监督下,成立股东(年夜)会。公司依法注册后,股东(年夜)会直接履职就行。
但小区业主花钱买房拿了产权证,业主年夜会却不存在,必须专门搞一堆前置手续去“成立”,来确认业主本就具有的权利。业主也许在社区或街道办折腾几年也无法“成立业主年夜会”。并且就算顺利成立,真正的表决办法一样少不了,仍然要多数小区业主共同投票决定,和不行立业主年夜会的时候一模一样。
因此,成立业主年夜会扮演成份多于实际代价,用“脱裤子放屁”形容就很合适。
理由二:成立业主年夜会没有赋予业主更多的权力
《民法典》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年夜会”。换句话说,业主只要高兴,也可以不设立业主年夜会。
而《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聘物业可能动用维修基金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不是所谓的业主年夜会决定,再说一次,不是业主年夜会决定。因此,是否成立业主年夜会丝毫不会影响业主行使《民法典》规定的权利。
从权利的角度来讲,成立业主年夜会和业委会,实际没有给业主带来任何一点额外的好处。
因此,欠亨过业主年夜会或业委会,小区业主也可以进行民众事务的表决。譬喻深圳市就规定,未成立业委会的,业主可以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表决。


由三:成立业主年夜会也许给业主带来更多的限制
住建部公布的《业主年夜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这样规定:“业主拒付物业供职费…业主年夜会可以在解决规约和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解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什么意思呢?便是依照这个规定成立了业主年夜会,业主不交物业费,就没有权利介入小区事务解决,《民法典》赋予业主的权利就被业主年夜会直接消除了。
这就很搞笑了,业主不交物业费,基本是因为和物业公司有矛盾。物业公司彻底有身手通过沟通甚至起诉来办理,但业主年夜会凭什么在里面瞎掺杂,帮着物业公司欺负业主?不能不说住建部的这个规定很有争议。
但不管岂论规定是否合理,只要成立业主年夜会的时候,依法使用了这条规定,业主就会发现本人各处受限制、各处被代表,成立业主年夜会就违背了初衷。
理由四:成立业主年夜会也许增加小区矛盾
业主年夜会和业委会成立后,业主都对此寄予厚望。但小区民众事务的解决实际并非易事,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业委会成员的主观原因,小区原有问题迟迟不办理,矛盾就会转移到业委会成员和小区业主之间。业主状告业委会、业委会成员违法利用职权侵占小区财富的案例其实得多见。


某网站业主起诉吊销业委会决议的案件数量达6000余件
原本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年夜会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小区,但却有不少小区成立业主年夜会后,不仅没办理实际问题,还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发生了更年夜的矛盾。也因此,有城市的成立业主年夜会比例不升反降。


理由五:对于成立业主年夜会,中国物业搜索,社区和街道办的态度不积极
不少小区筹办业主年夜会,好几年都不行功,很年夜原因是在基层政府组织的态度不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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