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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物管服务过程中因错致财产损害应担责

作者:admin 2018-01-06 我要评论

中新网南京4月28日电 (康咏凯)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8日公布的一起案件判决表明,物业公司在物管服务过程中因错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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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京4月28日电 (康咏凯)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8日公布的一起案件判决表明,物业公司物管服务过程中因错致财产损害应担责。

原来,朱先生家住太仓某小区一楼,因二楼下水道堵塞,物业公司在维修管道过程中,不慎将下水道中的污水冲到了朱先生安装在设备井内的中央吸尘器主机上,导致该吸尘器主机损坏,朱先生为此花费了5000多元的电机更换和维修费用。

之后,朱先生就该维修费用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物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朱先生将该物业公司诉至太仓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

物业公司却认为,朱先生将吸尘器主机装在共用部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自身存在过错;而且不能排除该吸尘器主机损坏是因防水措施未做好从而受潮导致,因此在该主机损坏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只同意进行适当补偿。

审理中,承办法官亲自前往现场进行勘察,烘干,发现安装吸尘器主机的设备井虽属于共用部位,但该设备井主要功能就是用于放置业主的空调外机等设备,且购房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业主有权使用该共用部位,故朱先生将吸尘器主机放置在设备井内并无过错。

根据吸尘器维修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该吸尘器主机安装在设备区内,防雨水措施良好,而电机外壳有严重水垢附着,电机轴承锈蚀严重,从而导致主机报废。

基于以上两点,承办法官充分向物业公司进行法律释明,明确其抗辩意见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而难以成立,考虑到朱先生与该物业公司后续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大厂人才,故积极促使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最终,大厂人才,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进行了庭外和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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