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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自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行为都将有法可依,这也是我市首次在法律层面上为物业管理立法。
目前,我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800余家,存在多、小、散、差的特点。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前期调研中发现,物业管理中存在公共设施维修基金难以用到实处、个别业主恶意欠费、小区内私搭乱建无人管理等现象,使得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激化。据了解,全国许多省会城市也已出台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制定出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引领和促进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已经势在必行。
制定物业管理条例过程中,月如意,市人大在广泛征求意见、积极调研的基础上,还委托第三方山西大学法学院起草法规草案,这也是市人大常委会自成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以来,首个启动的立法项目,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条例》明确了业主可以“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和监督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曦聚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另外,《条例》规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车库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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