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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授权,我局制定了《南京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活动导则(草案)》、《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现将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4月28日前反馈给我们。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111号市物业办310,邮编210002
联系人:徐成 封士梅, 联系电话:84702931转分机4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7年4月21日
南京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活动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协助、指导住宅区业主依法、有序开展自治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小组、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三条 提倡业主户数较多的住宅小区依法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住宅小区不再设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导则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统称为业主大会。
第四条 本市建立业主议事系统和业主议事资讯发布平台。
提倡住宅小区业主通过议事系统开展业主自治事项表决,通过资讯发布平台发布业主自治活动的相关公告、通知、决定和资讯。
第五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导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开展监督。
第六条 本市建立业主自治活动第三方顾问辅导制度。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业主自治活动第三方顾问辅导机构名录。
提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组织聘请第三方顾问辅导机构对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自治活动日常运作实行专业培训与过程辅导。
第二章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组织设立
第七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取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资料和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资料,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协助配合。
第八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确定筹备组总人数和其中业主成员人数,组织建设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筹备工作。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征集公告,公开征集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筹备组征集公告中应明确筹备组主要工作、征集期、征集业主成员人数、条件、筹备组成员推荐办法,以及对于报名人数不足或超出的处理方式等。
(三)征集期截止后,指定筹备组组长,组织筹备组成员确定职责分工,并书面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和分工,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筹备组自公示之日起成立。
(四)对筹备组成员进行业主自治活动及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予协调解决。非业主成员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补充增加业主成员。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已归集筹备经费的,筹备组应当按照《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第十条 建议筹备组按照下列原则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