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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株洲市发改委联合房产局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物业费公示、电价管理、水价管理等具体内容。
近期物业服务收费投诉较多,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没有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批等价格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曦聚绰,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须到市房产局和市发改委按规定进行审批。
二、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曦聚绰,接受业主监督,曦聚绰,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和收费台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前期物业按照申报时分项目、分等级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不得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已明确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和装修管理相关服务费,但不得擅自扩大管理费分摊范围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收取公用照明、电梯维护费、外来打孔人员管理费、外来防盗窗安装管理费、外来水泥沙子卫生费,不得擅自提高拆除墙体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等。
五、严格执行电价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4〕106号)文件规定,合表用户(由供电企业抄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总表收费的用户)承担的4-6%损耗改由供电企业承担,即供电企业抄收的总表收费,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公变倒扣4%、专变倒扣6%执行。合表内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在合表电价基础上加收4-6%的规定停止执行。合表用户的电价暂按湖南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待供电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后,统一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六、严格执行水价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3〕12号)的有关规定,需二次供水加压的小区,应将二次供水加压的电费分摊方案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用户收取水费。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物业服务收费工作,成立物业服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服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一次回头看,对价格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按相关要求于2017年4月25日前整改到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于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对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市级媒体上对不执行价格政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曝光,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