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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业主拒交物业费可由业委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作者:admin 2018-06-15 我要评论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对拒付物业服...

据媒体报道,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湖南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对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权益行为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由业主委员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不可否认,目前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而使物业服务陷入恶性循环的问题十分突出。通常情况下,当物业费收缴率低于80%时,物业公司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物业服务质量下滑,业主社区,将导致居民拒绝缴纳物业费,最终陷入业主欠费—物业亏损—服务缩水—更多业主不缴费的恶性循环。

 

  从这个角度,将“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社区统一管理,貌似并无不妥。但众所周知,现在物业管理上积累的矛盾和问题绝非只在业主一方,比如,物联招聘,业主缴纳了物业费后却没有享受到相应服务,绿化没人管、周边环境“脏乱差”;有些物业公司运作极不规范,存在乱收费;物业公司和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烘干,没有通过招投标方式建立服务和被服务关系等等。

 

  凡此种种,都迫使业主只能把物业费作为筹码,来督促物业公司改进管理、提高服务。如果抛开这些个现实问题不解决,片面强调业主讲诚信,而一刀切地以录入个人信用档案为要挟“强收”,恐怕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建立信用档案是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对业主行为单方面约束并不科学,它或将导致正当诉求难以表达、合理要求被忽略、行业自律被削弱的尴尬。因此,我们不妨给物业公司也建立一套信用档案,通过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打分和评价,决定物业公司的信用等级。一旦物业公司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的标准,其就该退出小区乃至物业服务行业。换句话说就是,唯有平衡好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责关系,才能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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