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4〕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烘干,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2日
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长沙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供电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政府制定投资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工程和产权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人防、城管执法、环保、供电、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监管、水务、质监、电信、文物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坚持合理分层的原则,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七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防、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并优先管线共沟建设。
第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其规划编制可以划分城市、镇、村庄三层次区域,并在建设项目布局上按允许、限制、禁止类型进行区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强度控制。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长沙市地下空间土地利用规划。为提高规划的协调性,可组织编制长沙市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综合规划。
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或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重点地区和重要地块应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的规划应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