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坤:前面我们说到,业主、物业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有无责任,要看业主家中的被盗和物业服务企业有无关系,或者说是否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失职导致被盗。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服务内容,而且没有履行的部分是导致业主家中被盗的原因之一,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依
原标题:甘肃法律专家详解: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该不该担责
原标题:业主家中被盗,物业该不该担责?
中国甘肃网5月1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近年来,失盗业主与小区物业的纠纷不断发生,而大多物业拒绝业主索赔。业主财物丢失后,究竟该如何划分权责,作为业主又该如何正确维权、索赔?怎样做才能更好地保全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均摆在了业主、物业公司面前。对此,本报特邀两位律师进行有关详解。
案例1.小区内交钱停车被盗业主被判赔4.6万元
2009年4月,兰州市民张某购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后,一直将车停放在七里河区明仁花苑小区内停车场,并每月按时缴纳停车费70元。2010年2月28日晚,张某发现车不见了,报案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由于张某没有购买车辆盗抢险,遂找到小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认为对小区内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不应承担业主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后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丢失车辆价款4.6万元。
案例2.业主家中失窃法院判物业担责三成
2011年6月28日下午,河南省巩义市居民李先生返家发现家门被撬,家中的现金、首饰等被盗,损失4500余元。在2010年8月,李先生与小区物业签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标明物业公司为李先生提供物业服务,并确保小区24小时处于受控状态。因小区物业未安监控设备,案件一直未破,双方遂对簿公堂。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对业主损失有一定过错,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业主1370余元。
案例3.家中财物被盗业主告物业索赔败诉
2012年1月1日,天津市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3月2日,业主刘某发现家中被盗,向物业人员反映并报警,报案时称被盗现金1万元,金镶玉吊坠等价值约9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依约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在小区安排了人员24小时值班。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包括公共秩序维护等义务,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于物业公司保管服务范围,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约定及对家中财物被盗存在过错,同时案件尚未侦破,失窃的财物也无法准确确定。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主持人:
记者 董子彪
嘉宾: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朱振仪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王志坤
主持人:业主财物失窃,物业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朱振仪:厘清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搞清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就要对物业管理是不是保管合同关系作出一个是非判断。现行有效的、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制约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根据该法律定义,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实质属于合同关系,对于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大厂人才,应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具体内容加以确定。
王志坤:其实,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及实践来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都不会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保管责任。因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同于《合同法》层面的保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没有约定保管义务内容,不能形成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的保管、赔偿责任。物业“保安”的工作是安全“防范”服务,而绝不能理解为安全“保障”服务或“保镖”服务,物业企业既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也无安全保障的现实能力。物业管理只能降低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率,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现象。
主持人:财物被盗后,多数物业拒绝向业主赔偿,业主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