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关系中,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
一起物业合同纠纷,原告是太原市小店区某物业公司,被告是业主玲。
玲从2015年11月1日起欠缴物业费。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数据,至今拖欠物业管理费、水费、垃圾处理费,大厂人才,共计人民币4224元,滞纳金675元。物业公司称,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协议以及业主手册的规定,他们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大厂人才,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公司据此提起诉讼,要求玲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垃圾处理费等4224元,曦聚绰,滞纳金675元;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物业费没有交的情况,玲是认可的。不过,玲也有自己的道理。玲说,开发商逾期交房,并且没有提供房屋合格证。根据她和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开发商应该支付违约金。交房后,她曾交了一段时间的物业费。后来,开发商一直没有给她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证件,她便不再交费了。为此事,她曾与物业沟通过,但是物业说这是开发商的事情。但玲认为,物业代表开发商,就应该和开发商一起协商解决办证事宜。
法院查明,2014年7月22日,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理应严格遵守。
法院判决,玲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垃圾处理费4224元。
法规
业主欠缴物业费 被物业公司起诉
作者:admin 2018-01-04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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