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有关情况。报告指出,《条例》实施后,虽然江苏的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突出的老问题依然不少,如业主的法治观念和自治意识亟待提高;物业企业的管理和扶持力度仍需加大;法规政策支撑有待完善等。
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每个江苏人的生活都带来了改变。今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组建执法检查组,到南京、淮安、扬州3市实地检查了《条例》的实施情况。11月28日,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有关情况。报告指出,《条例》实施后,虽然江苏的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突出的老问题依然不少,如业主的法治观念和自治意识亟待提高;物业企业的管理和扶持力度仍需加大;法规政策支撑有待完善等。
小区业主自治难
今年,江苏有10家物业服务企业入选全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2700多个旧住宅区得到整治,受益群众超过300万户。
虽然成绩不少,但从检查情况看,物业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检查组认为,业主法治观念和自治意识亟待提高:
1.一些业主法治观念淡薄,“要权利不要责任,要服务不要收费”的思想仍普遍存在,找各种理由不交物业费,致使物业费收缴困难,一些小区物业费收缴率只有30%~40%,严重影响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2.不少业主自治意识不强,主动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业主大会召开难、决策难,业委会成立难、运行难。宿迁市市区共有住宅小区282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仅有119个,不足43%。
3.业委会成员大多是兼职,专业人士匮乏,业委会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屡见不鲜。
4.因为业委会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权责不够清晰、政府介入的强制手段和约束监督机制缺乏等原因,目前小区业委会监管难、换届难问题还普遍存在。
对物业扶持不到位
针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和扶持力度,目前看还需要加大。在全省7190家物业服务企业中,一级资质176家,仅占2.4%,二级资质650家,仅占9%。
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重利益,轻服务”倾向严重,存在管理水平不高、服务标准不规范,诚信经营不足等问题,尤其是财政收支透明度不高、侵害业主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曦聚绰,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省大部分地区没有制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减负的实施细则,有的地方对物业服务中的代收代缴费用同样征税,加重了企业负担。
法规政策不完善
检查组发现,在实际操作中,法规政策支撑有待完善: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问题仍然突出。从全省来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据统计,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账面余额728.9亿元,烘干,2015年度仅使用20.8亿元,使用率不到3%。《条例》虽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条款,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措施和机制。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也很困难。《条例》虽然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3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曦聚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但从实施情况看,普遍不够理想,大部分城市仍然长期沿用老标准。
3.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收费标准不明确。《条例》明确规定,人防停车位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条例》实施已3年多,但这个配套文件迟迟不能出台,导致这方面的矛盾较为集中。
物业纠纷案件高发
另外,层出不穷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也需要有效化解。
近年来,各地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快速增长,如南京市法院全年受理的各类物业纠纷案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17%以上,常州市法院2015年物业纠纷案件受理数量比2013年上升了93%。
而引起物业管理矛盾的诸多“老大难”问题依然存在。由于承接查验不到位,不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的责任和矛盾转嫁到物业服务企业,成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由于业委会解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新旧物业交接矛盾频频发生,出现旧物业不愿走、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甚至引发严重的暴力事件。此外,小区停车难、经营网点扰民、业主违建等仍然是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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