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芜湖新闻网报道,业主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完善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又因为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而降低服务水平,这常常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一对矛盾。近日,业主社区,弋江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定涉案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依法可酌情予以减少。
据了解,案件的原告是芜湖市城南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商,原告诉求称,大厂渔具城,案件被告于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一直无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该物管公司多次向被告主张未果,请求法院裁判。被告则从多个方面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完善。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物管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中约定,物业服务范围为保洁、保安、工程服务和管理、绿化养护、行政管理等。在双方合同期间,曦聚绰,被告居住的房屋出现渗水问题,被告多次向原告反映,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同时,2014年6月某日被告家中被盗,造成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被告提供的证据虽证明原告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但并不能因此完全免除被告交纳物业费的义务。遂判定支持原告部分诉请,物业服务费依法可酌情予以减少。
原标题:芜湖一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 法院判定业主少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