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二级)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资讯。
本标准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二级)办理。
2 主体
市住建局
3 设定依据
3.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3.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3.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
3.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302号
4 审批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5 审批条件或标准
应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同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5.1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5.2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5.3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5.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5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5.6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5.7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5.8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5.9 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互相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10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曦聚绰,经查证属实的;
5.1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5.12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5.13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8 申报材料
8.1.1 资质检查《申报表》一式三份(网上下载);
8.1.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1.3 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正、副本);
8.1.4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任职文件。
8.1.5 经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业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8.1.6 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审查意见和近一年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情况的意见原件;
8.1.7 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和标准
8.1.8 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8.1.9 物业服务企业对纠纷投诉的处理落实反馈情况。
注:
①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业主社区,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②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烘干,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③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9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法定20个工作日)
1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 联系资讯
11.1 业务咨询电话:2600367
11.2 投诉电话:2529222
11.3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
11.4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西附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