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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综〔2016〕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安溪县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2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安溪县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县农村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安置房小区住户居住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物业管理方法:
一、管理原则
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指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
二、适用对象
(一)自2015年1月后交付使用的安置房小区。
(二)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向农村村民提供回迁的安置房小区。
(三)由政府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项目不适应此办法。
三、管理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邀标或洽谈方式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确定。乡(镇)、村(社区)具体负责辖区内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成立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对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乡(镇)、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一)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将安置小区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烘干,协调解决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事项及矛盾调处工作。
(二)村(社区)应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范畴,参与小区秩序维护、物业费收取等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引导安置户接受物业有偿服务意识,参与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监管、考评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自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义务,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烘干,接受县、镇(街道)、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监督,协助社区积极开展活动,定期将小区住户资讯反馈给社区,协助做好综治、安全等工作。物业管理过程中对涉及广大业主利益的事宜,须向业委会报告,由业委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住建、行政执法、公安、消防、交警、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综〔2012〕121号)规定,做好与安置房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六)建设单位必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并对物业管理用房及其它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普通装修。
(七)根据《安溪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前,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到维修资金专户,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为引导安置户接受物业有偿服务意识,督促安置户按时足额缴交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参照《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泉价《2011》126号)文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多层住宅(不带电梯)每月:0.60元/平方米;
(二)高层住宅(带电梯)每月:1.2元/平方米;
(三)店面每月:1.30元/平方米。
县财政对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给予安置户适当补贴,回迁第一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60%,第二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40%,业主社区,第三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20%,第四年开始由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自行缴纳。县财政补贴部分由物业企业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后,再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县财政申请拨付。
五、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一)安置户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经双方约定亦可预收,县财政补贴同步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