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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管、工商质监、公安、环保、物价、供电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八条 鼓励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引入物业服务第三方顾问与评估机制,业主社区,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自治活动、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十条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
(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实际形成的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不再重新划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现售商品房出售前30日,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烘干,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