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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收快递”成了人们生活中的一件常事。然而收件人却往往因工作、出差等各种原因,不方便实时接收包裹,而选择让小区物业、单位门卫、附近商铺、邻居等帮忙代收。
那么,如果在代收件保管期间出现包裹丢失或毁损,相关的损失该如何处理?
从法律角度而言,如果收件人同意快递员将包裹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单位门卫室,但若物业管理人员或单位门卫没有签收包裹,则意味着快递公司实际上并未依约合规地将包裹投妥,发生货损时则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代收方代签代收了相关包裹,那么收件人和代收方便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此时就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无偿的,另一种则是有偿的。依照合同法规定,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是受托人故意毁损、隐匿,曦聚绰,或者仅仅存在轻微过失,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则属于有偿代收包裹,此时代收方则负有更多的保管注意义务,若在保管期间发生货损,则应依据双方达成的代收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不及时签收包裹,需自己担责
案情介绍
李芳在网上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快递投送时,李芳正在上班,她请快递员把包裹放在小区商店里。下班后,李芳到商店取包裹时,却发现包裹不见了,商店老板一问三不知。李芳致电快递公司,但对方却以包裹已送达指定地点为由拒绝赔偿。
李芳认为某商店和快递公司均应承担责任,便将商店和快递公司起诉至水磨沟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庭审中,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商店免费代收包裹丢失后,谁来赔偿李芳的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芳告知快递员由小区内商店代收包裹,快递公司依照其意愿将包裹放至商店并无过错。商店与李芳之间属于无偿委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商店将接收包裹的箱子放在室外,对包裹被盗产生了一定风险,但这并不属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包裹丢失的根本原因是李芳不能及时签收包裹,因此需自己承担责任。
经法官调解,被告方愿意适度补偿李芳部分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快递公司给付300元,商店给付700元,李芳承担诉讼费用,并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业主和商户就代收快递这种“小事”专门签订一对一的协约并不现实,业主如果确实接收快递不便,最好不要自行找代收点,可以选择与快递公司有合作协议的商户代收,如果包裹丢失,对方将根据和快递公司的协议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快递员投递不到位,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案情介绍
2014年2月25日,北京消费者刘先生向侯先生支付某高档香水化妆品的预付款1万元,并约定全部货品于2014年3月25日前交付,若侯先生在约定日期前不能全部交货,则赔偿刘先生3倍定金,即3万元。同年3月21日,侯先生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快递单,委托其将价值5万余元的高档香水化妆品包裹运至收件人刘先生约定地址。
侯先生于3月22日在快递公司官网上查询到,包裹由北京西城北站快递员正在派件中。由于刘先生收到快递电话时在外地,不方便取,让快递员将包裹放在楼下一商铺。可是,刘先生回去之后询问楼下商铺,对方称其并没有收到包裹。随后刘先生报警,因录像资料被覆盖,警方没有正式立案,也未能成功调取监控录像。但警察在询问邻居时,刘先生了解到有邻居看到这个包裹当时被放在楼道口,后来下落不明。
之后,侯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并支付3万元的定金赔偿金。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侯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对于侯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因不能及时交货造成的3万元损失,因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对该损失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待损失实际发生后,侯先生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