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关于物业服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

作者:admin 2018-01-12 我要评论

关于物业服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物业管理模式,主要是基于当时房屋的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产生的,...

长期收购三供一业资源,如果你有移交单位、接收单位以及后期运营单位资源。
我们可以介入资产接收、工程总包、投资管理运营。
这里可以给你提供最大化的资源变现渠道。
联系:184-110-75616 李经理

  三、对于我国有关物业服务的一些思考

 

  首先,从我国的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的形成过程来看,我国目前与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虽然规定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物业管理的方便,还是更多的从物业公司的角度进行了考虑和涉及。所以,现有的有关物业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相当的程度上,业主社区,还保留了物业公司管理业主的思维模式,使得物业公司更像是公共区域的所有权人,并基于此,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强力的干涉。

 

  物权法出台后,明确了物业的公共区域所有权人是全体业主,也因为此,物业公司的工作内容已经从之前的管理变成了服务。但很多物业公司的思路并未因此转变,依然以一种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心态在对待整个物业服务。但实际上,物业公司是业主们聘请来的“管家”,业主花钱的目的,业主社区,是为了购买相应的服务,而不是给自己找一个管理者。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当前业户和物业之间纠纷不断的一个原因。

 

  随着社会人力成本的增加,物业服务费用必然会随之上涨。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长,明明白白消费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希望。对于物业服务的消费也是如此。所以我们认为,除了物业公司的经营思路要及时修改外,还应当通过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促使物业公司转变经营观念。

 

  其次,在对现行的物业服务管理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时,完善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区域权利人的内容,补充和明确业主行使权利的程序性规定。特别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在业主行使权利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民法总则正在制定当中,我们认为,应当将业主大会或类似机构明确纳入到民法的社团法人,使业主大会真正具备法律层面的权利人,方便业主大会行使权利。

 

  对于业主委员会,其法律地位目前尚不明确,其并不能单独行使相应的权利,而是必须在取得业主大会的同意之下方能进行。而实际上,业主大会并不能经常性的召开,如果按照现行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业主大会基本上近似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程度,这虽然保证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也实际上降低了相应的效率。因此,适度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相应的权利,使之可以自行处置一些行为,变事先许可为事后通知,并且完善追查和追究制度,从而使得业主行使权利时,既能达到行权的目的,也不至于因为效率过低而错过相应的时机。

 

  第三,现行的业主大会制度应当做必要的修改。考虑到我国物业服务区域面积过大,业主数量众多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业主大会采取必要的代议制方式进行。同时,完善包括业主规约在内的一系列小区管理制度的制定、通过工作。

 

  业主规约是业主之间就公共区域的管理所达成的一项协议,近似于业主所在住宅小区的“基本法”。但是,业主规约毕竟是用来规范业主之间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应当考虑到业主们不同文化水平、理解能力的差异,在制定的过程中,业主规约即应当保持足够的法律化、制度化,同时更应该做到实用化、细节化。法律化制度化,是要求业主规约的行文方式要规范话,并且保留足够的制度接口,以便在将来制定或增加新的管理制度时,能够直接接入,而无需对规约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保证规约的稳定性、权威性;实用化和细节化,是为了保证业主规约能够真正适应小区的大多数事项,具备可操作性,不需要由其他人再度进行解释,以避免或减少业主之间对规约的理解出现差异,从而影响规约的权威性。

 

  业主规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当以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为主,兼顾物业公司、小区内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适当考虑外来访客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的规约,才能更好的体现其是规范业主之间合法权益的约定,才能更好的获得贯彻、执行。同时,应当加强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对于某一业主违反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更加的积极主动,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违反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的法律责任,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业主规约的权威性,使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和功能。

 

  第四,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服务的内容,应当更加的细化。如前所述,物业服务的内容,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双方所争议的核心焦点。所以,只有细化到可以量化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才能更好的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我们认为,可以事后核查的服务方案,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个发展方向。但具体如何核查,怎样核查,还有待进一步论证。我们的设想是,由业主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从而形成相应的结论,或者由业主委员会独立对业主进行调查,以测算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率,再将这些调查结论、满意率通知给物业公司,方便其进行改进,从而减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提升双方之间的好感。

 

  第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改变现有的物业费计算方法和交费模式。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相关文章
  • 相关管理办法1日起施行 物业用

    相关管理办法1日起施行 物业用

  • 湖北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

    湖北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

  • <strong>镇江新物业管理实施办法3月</strong>

    镇江新物业管理实施办法3月

  • 以拒缴物业费倒逼物业改善服

    以拒缴物业费倒逼物业改善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