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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职责详解

作者:admin 2018-01-22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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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是城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一方面需要广大业主的配合支持,如依法使用房屋,依法参与小区业主自治活动, 依法交纳物业服务费等。 另一方面需要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服务, 如依约提供物业服务, 及时回应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让业主对物业服务有良好的感觉。同时,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履行的职责各有不同,主要有:

 

  一、物业管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来说,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分为以下4个层次:

 

  1、国家级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国家级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法规、规定、政策及标准,对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宏观管理与规范。

 

  2、省市级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房屋管理局, 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业主社区, 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3、基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基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包括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基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执法监督、协调服务、宣传引导,并承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 县人民政府依法交办的具体工作。

 

  4、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 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物业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1、《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2、2010年,《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工作中各方的职责:

 

  (1)房管部门职责: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 逐步建立我市物业管理政策体系;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规定的权限,负责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批和二级资质的初审报批工作; 负责物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配合辖区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纠纷的调处工作。

 

  (2)规划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工作, 依法处理涉及规划问题引起的纠纷。

 

  (3)建设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的设计审查把关工作;负责开发项目房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负责开发项目中隐蔽工程图纸、 资料的收集和保管; 依法处理开发企业的房屋质量、室外装饰装修产生的纠纷。

 

  (4)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物业区域内居民小区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健全安防制度,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好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配备保安的物业小区的监督指导及违规查处工作; 负责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的验收工作;加强物业小区流动暂住人口的管理。

 

  (5)城管部门职责:负责及时制止和查处小区出现的乱搭乱建等违规问题。

 

  (6)环保部门职责:负责小区环保建设项目的验收, 查处小区内出现的噪音扰民和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问题。

 

  (7)环卫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小区垃圾清运等环境卫生工作, 按政策规定做好小区业主垃圾清运费和垃圾处置费的收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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