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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宝市住建发﹝2016﹞245号
各银行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6﹞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16年5月1日印发了《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现将《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正式启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6年11月1日
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丙方: (工程监理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坐落位置: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本次申请预售资金监管共 幢楼,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业主社区,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监管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手续等资料办理退款;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等手续办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