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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社区,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9至13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60%,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问:物业管理区域如何调整?
答: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形成区域调整方案,对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作出规定。
需要分立的,业主社区,应当分别经拟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需要合并的,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问:分期开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如何选举?
答: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法定条件的,烘干,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问: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吗?
答: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
问:一套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权人,在业主大会表决时的票权如何计算?
答: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户一票”。
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怎么办?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同时,《条例》第73条明确,如建设单位未按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问:对业主大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市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条例》提倡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平台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原标题:《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