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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6〕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8月25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物业服务中心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鼓励采用资讯化等新技术、新方法,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治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物业服务和基本物业服务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管理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机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三)参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功能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
(四)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五)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六)负责市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物业管理重大违法行为;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日常考核;
(六)协调进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工作;
(二)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三)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机制,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四)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建、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六)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七)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服务行为的监督,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资讯;
(八)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九)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