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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3 年起,市府安排市住建局等有关方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业主社区,结合安康实际,起草了《安康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广泛组织讨论和修改完善,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以安办发﹝2016﹞177 号印发该《办法》。
该《办法》印发后,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收到不少意见和建议。市府对此高度重视,依据《陕西省规范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按程序收回该文件,并暂缓实施。
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力求《安康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更加符合实际、操作更强,烘干,再次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邮箱:[email protected],截止日期,2017 年 3 月 1 日。
安康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备案工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管理及周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及时查处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在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物联招聘,按规定标准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指标;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行为,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价格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消防、公安派出所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防设施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等行为。
环保、民政、财政、人社、卫生、信访、人防、安检、工商、城管、税务、司法、文广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依据《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服从安康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拥有共有设施、设备与场地的物业原则上划归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销售登记备案前,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第七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由当地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引导业主自治管理,有条件的逐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并且房屋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20%以上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