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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4、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5、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物业项目特点和服务需求,约定更高的物业服务标准。
6、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本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7、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业主社区,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烘干,并受其约束。
8、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摘要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联招聘,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约定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乙方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乙方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提前 天告知相关业主,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按规定应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二)代表业主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监督并协助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临时管理规约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
(四)在销售物业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
(五)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
(六)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七)催告物业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接房;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九)
第二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业主或使用人的监督;
(二)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不得将本物业整体或主要义务委托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本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四)在本物业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