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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资讯】小区私搭乱建,真的是物业管理不

作者:admin 2018-12-31 我要评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执法及行政处罚职责,但是在实际履职过程中由于...

(四)违法违规建设建筑物或搭建构筑物,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或拆除。

【每日信息】小区私搭乱建,真的是物业管理不

二、部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执法及行政处罚职责,但是在实际履职过程中由于履职不到位、执法不严等原因,致使小区内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造成混乱局面。

(一)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由于部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导致某些部门职责不明确,于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了怠于履职、互相推诿等问题。(比如,对侵占绿地行为的监管与查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界定为: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界定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同的法规界定导致部门推诿扯皮,出现了履职缺位、监管真空局面。

(二)小区规划不合理。规划部门在制定、审核小区规划时缺少前瞻性、科学性、可持续性。比如,在小区规划时,规划部门未预见到私家车发展迅速,规划建成的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求,致使出现侵占绿地建设停车位等现象。

(三)联合执法力度不够。住建、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时,牵头部门不主动作为,责任部门不配合,执法环节不能有效衔接,出现了“形联实不联”的现象,大大削弱了联合执法的力度,不能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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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索建立职责明确、联动执法的管理机制

(一)理顺职责关系,促进依法履职

1、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监管

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2、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侵占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处以罚款。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三晋国际招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應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与查处

(1)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违法违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没收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依据①《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修改)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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