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欧洲城二期小区某幢(资料图片)
近日,有多位市民反映,同样的小区,拆迁户应缴物业费比购买户少了近一半,应缴物业费为何“二价”?市民王女士说:“我是欧洲城二期的一名业主,我和我的邻居享受同样的服务,但是他们因为是拆迁户,应缴的物业费比我少了一半,这是为何?”
今年4月13日、9月1日,在“温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也有网友反映拆迁户和购买户应缴物业费“二价”的问题。
同一个小区的物业费为何会有不同的价格?这样的做法合乎法律法规吗?带着市民的疑问,近日,《代表在线》记者进行了采访。
市民
同一个小区
拆迁户与购买户的物业费相差近半
市民王女士是从拆迁户手里购买的欧洲城二期房子。让她郁闷的是,在同一个小区,拆迁户和购买户应交的物业费却是不一样的。王女士说:“我们购买户的物业费是1元钱每平方米,而拆迁户的物业费是0.5元每平方米。”
王女士说:“我还特地作了了解,物业,2001年温州有出台过相关政策,对拆迁户有物业费补贴。但该政策出台距今已有十几年时间,是否还有效?补贴是否还存在呢?”
“我还去找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回复我补贴还存在,但是当我要求他们拿出补贴入账的明细给我看时,他们又拿不出来。”王女士说:“这让我怀疑这项补贴已经不存在了。”
今年4月13日,网友“老百姓123”在温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反映:我是百里大厦的住户,2010年从拆迁户手中购买一套房子住到现在,拆迁户缴的物业费是0.6元/平方米,而我们购买户要求缴1.1元/平方米。请问这样两种价格合理吗?依据是什么?我认为是乱收费,要求今年缴同样的物业费。
9月1日,网友“wzjsm”在温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反映,随着“大拆大整”“大建大美”政策的快速推进,本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物业,原房已被拆迁,取得拆迁款后购买鹿城区别处二手房并已迁入,现发现物业收取的物业费有两种价格,即拆迁户(每平米0.6元),与二手购买的(每平米1.1元)物业费不同,这样是否不公平,如何维权?
物业
补贴还有
上一笔入账的是2016年~2017年的费用
为王女士所在小区欧洲城二期服务的物业公司是温州市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该物业公司品质部朱经理解释,对拆迁户物业费的补贴目前为止一直还有效,补贴的费用由房开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有专人和房开公司对接,上一笔已经到账的补贴是2016年~2017年的。物业公司称如果业主需要查看,可由业主委员会发起申请。
朱经理说:“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服务,主要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如果是酬金制,那么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公开所有费用的明细。而包干制属于自负盈亏模式,除对公共部位费用外,别的费用物业公司可不对业主公开。欧洲城二期的物业服务就是属于包干制。”
朱经理介绍,目前物业公司和小区签订的服务标准,主要是以中物协(2004)1号文件《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为参考,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拟定合同。根据该标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把物业服务标准分成了一级、二级、三级3个标准。温州城西物业有限公司和欧洲城二期签订的服务标准是“二级”,服务主要包括管道、电梯、附属建筑的维护,道路、绿化的养护,以及化粪池和垃圾的清运等。业主如对服务质量有疑问,可对照合同提出质疑。
部门
原有政策已经废止,但是没有规定到期时间
政策废止前,已实施的拆迁小区仍照常执行
市住建委物业修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01年5月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发(2001)67号文件规定,拆迁户被安置在高层、小高层建筑,且在规定的安置面积和套型面积以内的,其物业管理费按原多层住宅标准收取,超出部分面积或安置房已转让、赠与他人的物业管理费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而以上反映问题市民,均不是原拆迁户,而属于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因此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在该文件末尾,还写明因此造成物业管理经费收入不足的,其不足部分由开发业主单位增加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或提供资金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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