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东港区清理规范电网转供电环节收费暨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出台了最新政策解读。
物业服务收费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提供的服务,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共有5 级,物业服务费等级与其分别对应。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星 级 0.25 元,二星 级 0.35 元,三星 级 0.50 元,四星 级 0.80 元,五星 级 1.20 元。带电梯普通住宅:一星 级 0.55 元,二星 级 0.65 元, 三星 级 0.80元,中国保安,中国物业搜索,四星 级 1.10 元,五星 级 1.50 元。上下可浮动幅度为 20%。
初售商品房小区: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建成商品房小区: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老旧住宅小区:列入市、区确定的整治改造范围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在整治改造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执行。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由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基本物业服务内容和基本物业服务费为0.35—0.50 元。街道、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各老旧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约定基本物业服务内容,测算物业服务成本,在基本物业服务费临时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旧城改造安置小区:城中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应由住宅小区业主集体协商决定, 集体协商不成的,可由村居代管采取村居代管、业主自行管理模式的安置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村(居)委会或业主集体协商确定。
(二)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2013 年 2 月 1 日前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与业主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四)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房屋长期空置、储藏室、车库等物业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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