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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

作者:admin 2019-02-14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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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服务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受理机构   各分局法规科  
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一)物业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三晋国际招标,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 ‰提供,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 的3‰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提供;(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流程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

 
咨询电话   0913-2933671  
办公时间及地址:   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执法大队。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乘车路线   乘坐17、18、216、316路到市文化艺术中心下车 到达市民综合服务中心东配楼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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