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文件
济发改物价〔2017〕377号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经评估2012年7月25日印发的《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需继续执行,其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7月31日,特此通知。
附件:《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7月20日
附件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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