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解决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尺度和加强资金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解决暂行法子>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中央财政津贴资金解决法子》。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中央财政津贴资金解决法子
财政部 国资委
2016年8月25 日
附件:
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中央财政津贴资金解决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尺度和加强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中央财政津贴资金(以下简称津贴资金)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解决暂行法子>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陈列津贴资金,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工作,物业导航,对 “三供一业”相关设备措施进行需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解决,中央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原政策性破产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本法子所称“三供一业”是指拆散移交前中央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解决项目。
第四条 津贴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津贴、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津贴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搜查。
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集团公司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的津贴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拆散移交预算,中国保安,督匆匆集团公司合理使用津贴资金,并对“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完成情况及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搜查。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集团“三供一业”拆散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谋划,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集团津贴资金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津贴资金内部控制解决,蒙受财政部、国资委对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搜查。
第二章 津贴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 津贴范围是中央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当前实施拆散移交的“三供一业”。中央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拆散移交的“三供一业”参照本法子执行。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三供一业”拆散移交费用予以津贴,拆散移交费用包括相关措施维修掩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措施裁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拆散移交费用津贴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拆散移交费用津贴100%.
第三章 津贴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九条 中央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拆散移交(维修改造)协议可能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津贴资金。维修改造和拆散移交完成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津贴资金。
签署框架协议的中央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拆散移交(维修改造)协议。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报送津贴资金预拨申请文件。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形成本集团津贴资金预拨申请文件,2016年8月底前报送至国资委、财政部,当前年度每年于2月底前报送至国资委、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