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财政津贴资金解决法子》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国资局,省直有关局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为推动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尺度和加强资金解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和财政部《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中央财政津贴资金解决法子》(财资〔2016〕31号)等有关文件,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财政津贴资金解决法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2016年8月21日
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财政津贴资金解决法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尺度和加强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财政津贴资金(以下简称“津贴资金”)解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和财政部《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中央财政津贴资金解决法子》(财资〔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津贴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津贴资金和省级预算陈列的津贴资金,津贴资金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措施进行需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解决和供职,省属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三供一业”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省属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企业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此中中央下放企业,是指1998年1月1日当前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兵工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
本法子所称“三供一业”是指拆散移交前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解决项目。
第四条 津贴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津贴、分年预拨、分项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津贴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争取中央财政津贴资金,负责津贴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做好“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工作,配合省财政厅申请中央财政津贴资金,提出编制“三供一业”拆散移交预算倡议,并确保定期完成“三供一业”工作目标;审核省直有关局部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集团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一级)”)汇总上报的津贴资金申请文件,提出津贴资金预拨和清算的初步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对“三供一业”拆散移交完成情况及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搜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