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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立法听证(附草案全文)

作者:admin 2018-06-21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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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拟于2016年10月中下旬左右召开《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中影响较为广泛、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进行听证。

本次听证会拟安排听证代表14人,其中市民代表4名,将通过报名遴选方式产生。

听证代表的名单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资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政府职责)

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意识。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跨部门、跨领域等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

第四条(专业监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安派出所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核查。

第五条(房管部门职责)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合同约定职责,烘干,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自治工作。

第六条(城管执法)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区域内存在的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禁止行为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并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

交通、住建、规划、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经信、民防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居、村委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指导辖区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物联招聘,定期对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在住宅区内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九条(行业协会自律)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规范企业从业行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将企业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情况纳入行业项目评优范围。

第十条(宣传教育)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于重大火灾隐患的住宅物业进行舆论监督,开展公益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和未成年人开展居住小区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学生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合同规约)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明确消防安全内容不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应当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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