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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难产"成常态 全国多地小区物业纠纷进入

作者:admin 2018-07-02 我要评论

     成立率不足50% 运行较好的仅15%      业委会“难产” 小区物业纠纷进入高发期     “广州天河区华南御...

    成立率不足50% 运行较好的仅15%

    业委会“难产” 小区物业纠纷进入高发期

    “广州天河区华南御景园业主委员会筹备三年仍未获批成立”、“南昌蓝天郡业主自治成立业委会受阻”、“哈尔滨中北春城成立业委会再难产”、“上海中远两湾城小区业委会越俎代庖、欲速不达”……近年来,各地频繁曝出业委会“难产”现象,小区居民自治遭遇阻碍。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沈建忠介绍,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率不到50%,运行较好的仅有15%。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博士后陈鹏研究发现,北京、广州、深圳等房地产市场发展较早的城市业委会成立比例也仅将近20%。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当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权责不清、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致使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激化,抑制了物业管理行业的长远发展。

    成立之难

    业委会的成立究竟难在何处?从个案来讲,即使业委会成立比较顺利,一般平均也需近12个月的时间。

    南昌市梵顿公馆业主罗武华向记者介绍,自己居住的小区自2007年交付以来治安问题就堪忧。多处围栏倒塌无人问津,车库也未安装监控设施,近年来,小区多次发生住户被盗案件。

    罗武华告诉记者:“前两年部分业主就有成立业委会的想法,一是希望更换物业管理企业,二是成立业委会才可以动用房屋维修基金对小区治安管理设备进行更新。”按照相关规定,发起成立业委会,物联招聘,需要该小区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待小区入住达到这一法定条件之后,还得有热心业主愿意出来发起和牵头。“但庞大的业主群体,提抱怨、看热闹的多,真正办实事的却很少,业委会的成立一直止步不前。”罗武华说。

    半年前,罗武华毅然担下业委会发起人的“重任”,召集“志同道合”之士开始筹备工作。《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对业主共同事务的决策投票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业主需以明示的方式表达意见,而议题通过需“赞成”达到全体业主票数和票权数双过半或双三分之二。此项规定一直被看作是业委会成立的“高门槛”。

    筹备组成立之初仅有7人,他们大多是有各自职业的热心人士。然而容纳2000多户业主的梵顿公馆,共有40多栋建筑,发起人不得不利用晚上和周末的空闲时间挨家挨户调查统计。由于小区投资房占有一定比例,入住率不高,长期不在此居住的业主,罗武华都会通过电话形式沟通,并要求对方将签字确认书拍照发送到自己手中。单是业委会成立的筹备阶段,就进行了半年多的时间。接下来,梵顿公馆的业委会筹备组还将继续成立业委会的漫漫“征程”。

    小区成立业委会,一路走来可谓“披荆斩棘”。广东华南和谐社区发展中心主任周活宁介绍,广州天河区华南御景园容纳了3000多户业主,2010年7月起,由业主赵英发起,小区部分热心业主联名多次向长兴街道办提交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的申请,街道办均以人数太少为由拖延。2013年,筹备组人数增加至12人,却被街道办告知另有13名业主有意加入筹备组,已经向街道办报名,先前公示名单作废。赵英曾多次要求街道办公开这批业主的名单,但街道办城管科负责人以“保护业主隐私”为由予以拒绝,业委会成立遥遥无期。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政府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则将“备案”当作“行政性审批”来执行。地方条例仅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分工,但没有形成监管机制和奖惩制度。因此,针对业委会的成立,基层政府常常出现推诿、拖延、敷衍。

    有名无实

    南昌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处长黄祥斌说:“目前国家关于业委会成立和运行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谁来组织、谁来监督、谁来管理均未得到明确。”《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对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保障、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业委会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社会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具备法人资格,业委会便无法成为民事主体,同时,对其监管也在法律范围内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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