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最早一批使用电梯的楼宇正在逐步步入“30岁”高龄,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电梯事故的频发。每有事故发生,追责追赔往往面临这样的困境——会造成电梯事故的链条很长,有电梯制造者、安装改造修理者、维护保养者、检验部门等,它们似乎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上又都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这样的困局该如何破解?
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评估会,由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起草的条例草案建议稿中,烘干,提出了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赔付责任”。这一条,让参与评估会的人大代表、法学教授、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协会、省住建厅、省质监局,以及电梯的生产厂家、维保单位等各方“炸开了锅”。
作为地方立法,上位法能否突破创新?能否打破利益集团背后的“部门立法”阴影?立法到底应该从谁的角度出发,保护谁的权益?这都是条例本身和其背后争论博弈的焦点。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会继续进行多次论证,在草案出台后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审议阶段也会进行立法论证、表决前评估等多个步骤。
什么是首负责任?
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电梯使用管理者负有电梯安全保障义务。当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人进行追偿。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首负责任”。而这个电梯的使用管理者是谁?草案建议稿明确,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承担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细分下来,就是物业使用前,开发商、建筑单位或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电梯使用管理者;使用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电梯使用管理者,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者。
如此一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就成了必须首先对事故进行赔付的“首负责任人”。
物业公司冤不冤?
对于这个规定,物业公司和行业协会是坚决反对的。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执行会长李健辉代表广东7000多家物业公司和80万从业人员发声:“我们难以承受,也无法承受。”他提出,近年的电梯事故最终认定的责任中,设计缺陷、生产问题、维保不当和使用不当是主要的责任,其中80%以上的电梯事故是与维保有关,不应该让既不是生产者、安装者、保养者和使用者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第一赔付的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旗下的物业公司总经理张万和表示更“委屈”,“我们请的维保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但工作人员并不负责。”他表示,在每月维保时,很多维保人员连机房都没进,就在给各项目打钩。“维保市场太乱,要加强管理。”
深圳物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更是认为,这样的规定有行业保护的嫌疑。“物业就是一个‘保姆’,但不能家里有啥事都赖保姆。我们立法要排除对部门和个别行业的利益保护,要公平。”
物业担责于法无据?
作为物业行业的主管部门,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卿文峰也反对由物业公司承担首负责任。“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应该是生产、安装、检测等相关方分清权责、各负其责。让物业一方承担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对于不合法这点,参与论证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朱列玉都表示了支持。朱列玉认为草案建议稿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抓住物业公司作为单一主体追责,这与上位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冲突。”
而来自省高院民一庭的审判长金锦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鲁晓明、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廖焕国也都提出,目前的法规中“第一赔付责任”、“首负责任”都不是规范的说法。而物业公司作为使用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来看,只在有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重要的是,有立法专家指出,首负责任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地方立法无权就民事基本制度作出规定。
而在不合情理上,卿文峰也提出广东90%以上的物业公司属于微小企业,加上收费低,多数企业只是维持基本运作,有些还要靠从属的地产公司补贴,可一旦发生事故往往赔偿数额巨大,会直接导致企业破产。
如何突破利益干扰?
对于来自物业方面的“叫屈声”,业主社区,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为什么消费者被侵害时难以维权追偿,就是因为相关责任方都强调要先分清责任,使这个过程无比困难漫长,受害者很多就放弃了追偿。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保护,恰恰需要更多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
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央企物业管理托管,我们可以介入资产接收、工程总包、投资管理运营。
这里可以物业服务费评估,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招标代理等一条条服务面向全国各省市组建特许经营 连锁服务公司。
合作咨询电话:184-110-75616 李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