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倡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园区内的住宅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自愿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交易平台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制定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文本,组织业务培训;
(二)负责建设和管理大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收集、统计、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资讯数据。
第二章 招标一般规定
第七条 住宅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非出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二)在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住宅建设单位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后,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的;
2.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的。
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由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形成决议,明确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签章确认。
业主委员会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有业主大会通过的授权委托书和选聘方案。
其他物业所有权人或单一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参照业主大会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事宜前,应当到交易平台进行资讯录入。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授权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日程安排;
(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划总平面图及隐蔽工程图纸等;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价格;
(五)物业服务合同及签订说明;
(六)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等;
(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标准可以参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同等服务标准选聘投标价低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同等投标价选聘服务标准高的物业服务企业。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采取电子评标系统。
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给予投标人充分的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到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联络单》。
(一)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规划总平面图(或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或代理协议;
4.招标公告;
5.招标文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以下材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或代理协议;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持《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联络单》原件及招标备案材料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活动。邀请招标的还应提交意向邀请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等相关资讯,中国物业搜索,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授权委托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与地点;
(五)招标人要求的其他事项。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意向邀请单位名单向不少于3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投标申请人如有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购买人。
第四章 投 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