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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黄富维
1月22日是南宁市宋厢路某小区交房的日子,但一些业主却犯了愁。原来,当天开发商拿出一份补充协议,提出物业费要涨价,如果业主不签字,就无法拿到房门钥匙。对此,开发商方面解释称,之前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是暂定的,如今服务成本上升,涨价属合理调整。(相关报道见本报1月23日A4版)
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物业费是1.65元/月·平方米,交房时却要求业主签一份补充协议,将物业费提高到2.5元/月·平方米。对于这种事后变卦的“霸王条款”,业主有意见也在情理之中了。
按照开发商的理由,物业费之所以要涨价,一是如今物业服务的成本已提高,不涨价不足以维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二是在2015年12月1日,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出台后,取消了物业费政府定价,物业费向市场开放,开发商有权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定价。
对于开发商的说辞,表面上看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站不住脚。按照南宁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物业费采用市场自主定价后,物联招聘,并不等于可以随便乱涨价。业主购买商品房时,通过服务合同约定了收费标准,双方就应该履行合同。即使开发商觉得前期所定的物业费过低,无法维持运营,也只能在交付后通过合法途径与业主达成提价共识。
现实中,由于业主与开发商所处的位置不对等,特别是在前期物业,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物业费的升涨,往往只是开发商单方说了算。就算部分业主有意见,仅凭个人或少部分人的抗衡,也无法改变开发商的乱涨价之势。如宋厢路某小区,不签字同意物业费涨价,就拿不到房门钥匙就是一例。
笔者认为,自取消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物业服务费向市场开放后,物联招聘,对于出现不少小区物业费纷纷跟风涨价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要做到放开不放手,业主社区,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特别是要管控好价格制定的范围是否合理、定价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不能任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单方说了算,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