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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248名业主不满服务拒交物业费被诉

作者:admin 2019-01-06 我要评论

金城江区法院依法分别判决陈翼等129名业主按照约定标准的90%支付给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并支付物业公司已垫付的...

  中新网河池7月21日电 (伍春艳 曾德瑛)物业公司管理有瑕疵,致使居民小区环境变差,甚至不时出现失窃等问题,248名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以示抗议。物业公司分别将248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代付公共水电费、公共生活垃圾费等。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前期管理获得好评

  2006年5月4日,河池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选聘广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为其开发销售的河池市某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天,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标准和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同时还约定该合同至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随后,物业公司开始对住宅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

  “你好,请把车辆摆放整齐,以方便大家出行。”“各位业主,这里有辖区治安通报,请加强防范措施。”看到小区物业管理有序,小区安保时时在线,陆续入住住宅小区的业主对物业公司表示认可。

  矛盾激化闹上法庭

  然而,从2010年起,住宅小区的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不那么上心了:垃圾堆成小山了都不清理,小区几个拐角处的路灯坏了很久也没人过问;门卫管理不严,导致业主物品被盗等现象时有发生。业主们对物业公司怨声载道,陈翼和部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费等费用以示抗议。

  业主们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只得垫付部分公共水电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无力将足够的资金投入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致使服务质量难以提高,双方矛盾不断恶化。

  2013年11月初,物业公司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转托其他公司,退出该小区。此后,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物业公司仍通过电话、张贴交款通知单及在住宅小区内拉横幅的方式通知业主交费,但业主置之不理。2016年1月,物业公司分别将陈翼等248名业主告上金城江区法院,请求判令248名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代付公共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共计78万余元。其中,陈翼被诉要求支付2010年7月至2013年10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代垫付公共水电费等共计2980元。

  物业公司诉称,该公司与住宅小区的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事项,陈翼等248名业主购买、入住了小区住房,亦与该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交纳了有关费用,彼此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48名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等费用,而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并垫付了公共费用。

  陈翼等248名业主辩称,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任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均不知情且未得到过这份合同,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业主不应支付给物业公司各项管理费用。

  业主被判交纳费用

  法院归纳该系列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有效?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聘请物业公司为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是在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未能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三晋国际招标,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的,该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的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物业公司与陈翼等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并依法有效。

  法院指出,物业管理服务费作为维护小区的重要资金,是小区维持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欠缺该管理费用,小区的日常维护难以持续进行甚至陷入瘫痪。虽然物业公司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陈翼等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或通过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经过多数业主决议决定,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另行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拒付、拖欠物业管理费对抗物业服务瑕疵的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也非明智之举。故物业公司请求陈翼等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代垫的公共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物业公司在提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存在一定的服务瑕疵。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缓和其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构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法院酌定业主按约定标准的90%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已垫支公共水电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该费用应由业主付给物业公司。由于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故对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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