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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荆门市房产管理局联合、规划局、行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了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调整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
新审批规划方案的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用房配置标准,烘干,按照不低于住宅小区项目总建筑面积(含不计容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予以配置。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续建、在建或已在市房管局办理临时或正式物业服务用房封存手续的住宅小区,继续按照原建筑面积(含不计容面积)的千分之三标准配置物业用房。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应配置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标准另行规定。
二、规范物业服务用房使用条件
配置的物业用房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三、明确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职责
市规划局负责将物业用房配置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指标进行审查。市行政审批局在核发房屋预(销)售许可时,业主社区,应根据市房管局出具的物业用房证明文件,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市房管局负责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房屋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前,对开发企业报备的小区物业用房配置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经审查合格的由市房管局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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