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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破解物业管理难题,促进物业管理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实现“美丽浏阳、幸福小区”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业主社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业主自治”的原则,通过努力,全市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主要目标任务为:
(一)住宅小区物业覆盖面持续扩大。积极推行市场运作为主体的多种物业管理模式,具备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100%。
(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自治管理作用全面发挥。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等组织进一步健全,具备条件的物业小区3年内业委会成立率达100%。
(三)“幸福小区”建设有力推进。每个街道按管辖小区数量每年分别创建一批省级“示范物业管理小区”和长沙市级“示范物业管理小区”,按10%以上比例每年创建一批浏阳市级“幸福小区”,以示范典型带动全市物业管理事业发展。
(四)物业服务费收取率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进一步健全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得到快速有效处理,住宅小区违章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3年内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物业服务投诉量大幅减少。
二、理顺体制,建立健全物业工作责任体系
(一)强化市级统筹协调和市直部门分工协作
1.建立浏阳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宣传部、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发改局、住建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水务局、卫计局、城管局、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局、供电公司、消防大队、淮川街道、集里街道、荷花街道、关口街道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日常事务。联席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起物业管理职责。成立物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综合调处各类物业矛盾纠纷。
2. 强化小区行政执法。市城管、公安、住建、规划、环保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需进小区到一线严格行政执法,消除小区内执法死角。
3. 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局行业监管职能。市住房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做好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筹建改选工作和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强化街道(乡镇)属地指导监督职责
各街道和大瑶、永安、洞阳等乡镇要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他有物业项目的乡镇参照执行),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要建立物业矛盾纠纷属地化解工作机制,及时调处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要组织、协调和指导业委会的筹建、成立和换届改选工作,对无法组建业委会的小区,指派社区居委会人员对小区实施临时有效物业管理,负责小区业委会的备案工作。
(三)强化社区日常管理协调和指导监督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为辖区内物业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发挥人民调解员参与调处物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全面指导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筹建和选举工作,监督物业小区交接工作的承接查验和小区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在业委会换届、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委会职责。
三、引导自治,积极探索切合居民需求的物业管理模式
(一)大力推进业委会组织建设和规范运行
1. 着力规范业委会选举备案。业委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可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业主代表由相关业主书面授权并经投票选举产生)。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街道(乡镇)进行备案。业委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须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的移交工作。
2. 着力规范业委会的日常运作。业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属地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及指导。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日常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委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具体规定。业委会工作经费可以按规定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和物业服务费提取比例中列支。业委会须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物业服务费,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1次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