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到期,老物業公司卻賴著不走﹔應急物業服務引進,卻沒解決小區的解决矛盾﹔業主對前期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可開發商當初的合同一簽便是5年﹔……在住宅小區的物業解决中,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经常成為矛盾的焦點。
昨天,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发表《北京市物業解决條例(草案)》並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針對物業公司的走與留,《草案》提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6個月,而對於拒不退出物業解决區域的老物業,或將面臨每日1萬元的罰款。
問題:前期物業服務多久?
解答:合同期限最長2年
購房人曹先生最近看上了一個通州區的期房項目,去售樓處看房時,物業費多少、物業公司是哪家、合同要履約多久,開發商都已決定好了。“有的期房,前期物業合同一簽便是5年,如果咱業主不滿意怎麼辦?”時常聽朋友說起物業公司服務的不够,曹先生難免有點擔心。
前期物業公司能服務多久?此次出台的《草案》,山西物业,給此戴上了“緊箍咒”。《草案》提出,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建設單位銷售房屋前,應當選聘前期物業解决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可能直接納入房屋買賣合同。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依照房屋銷售合同的約定承擔,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問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快到期了,業主怎麼做?
解答: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解决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兩年快到期了,業主們應該怎麼做?《草案》提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解决人。期限屆滿,業主不便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解决人做出決定的,在業主共同決定从新選聘物業解决人、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並生效之前,前期物業解决人繼續提供服務﹔期限未滿可能未約定前期物業服務期限,業主共同決定从新選聘物業解决人、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並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問題:老物業賴著不走怎麼辦?
解答:拒不退出每日罰1萬元
在本報此前的報道中,多次報道過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老物業卻拒絕退場、賴著不走的情況,新老物業公司的同時存在,讓小區的物業服務出現了“真空”,企业信用征信平台,由此也引發了諸多矛盾。
新出台的《草案》,對賴著不走的老物業提出了制約。《草案》提出,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解决人的,物業解决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履行交接義務,並撤出物業解决區域。原物業解决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干擾、妨礙新的物業解决人進場服務。與此同時,新物業解决人不得強行接管物業。
對於原物業解决人拒不移交有關資料可能財物的,可能拒不撤出物業解决區域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可能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拒不移交有關資料可能財務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出物業解决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第二天起處每日1萬元的罰款。
問題:應急物業超期“服役”怎麼辦?
解答: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6個月
為了拒絕老物業半途撤離、新物業卻還沒到位的情況,小區引入了應急物業,誰知,應急物業公司從此卻駐扎在小區不走了。此前,本報已经報道過應急物業出現“超期”服役,原定3個月1年還不走的情況。
作為應急步调的應急物業服務,企业信用征信平台,服務什麼?服務多久?此次,《草案》給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草案》提出,物業解决區域突發失管狀態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確定應急物業解决人,提供供水、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提供應急物業服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解决區域內公示。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6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問題:“業委會成立難”的小區怎麼辦?
解答:可組建物業解决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