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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的朋友们:
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下面,我就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和《条例》的立法过程、遵循原则及其几个主要问题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青岛、大连等地先后引入国外和香港的经验,对住宅区和其他物业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房产权多元化格局的逐渐形成和住宅建设总量的持续增长,物业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1994年以来,新建住宅小区基本实施了物业管理;近几年,不少城市在整治改造的基础上,将旧住宅小区逐步纳入物业管理。
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物业管理行业得到快速发展。目前,物业管理领域不断扩展,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物业管理已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区保安、环境保洁、绿化养护、居民生活服务等众多服务内容在内的综合配套服务,成为和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广大人民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新兴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38%,经济发达的城市已达50%以上,深圳等城市已超过95%;物业管理企业总数超过2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30万人。
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社区稳定,扩大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物业管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是,业主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二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存在着服务不到位、收费与服务不相符、擅自决定本该由业主决定的事项等行为,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三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成、运作等缺少监督和制约,有的业主委员会不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甚至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四是,物业开发建设遗留的质量问题,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为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条例》的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
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费[1996]266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213号)、《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建住房[1999]261号)、《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房[1997]263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建设部建住房[1999]246号)等。与此同时,各地在物业管理立法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江西、河南、陕西等20多个省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其它省市也普遍颁布了物业管理办法。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各地物业管理实践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也为《条例》的起草提供了条件。
1999年4月,建设部成立《条例》起草小组,通过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和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律师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地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等方式,认真研究分析物业管理立法面临的形势和立法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于2001年3月形成《条例》(送审稿)。2002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在送审稿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和完善,形成《条例》(草案)。2002年10月16日,国务院领导批示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彰显民意,推动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在近一个月的意见征求期间,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近4000条意见。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社会各界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条例》(草案)的基本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呼吁尽快出台,使物业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在逐条研究分析并吸收有益意见的基础上,我们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可以说,《条例》反映了社会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凝聚了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热情。
三、《条例》遵循的立法原则
《条例》在坚持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还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