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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提取支付物业费啦

作者:admin 2018-04-20 我要评论

    本报讯(实习记者/吴曰雯 多杰卓玛)日前,有报道称:从6月1日起无住房居民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

    本报讯(实习记者/吴曰雯 多杰卓玛)日前,有报道称:从6月1日起无住房居民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2016年的物业费,账户余额不足的以账户余额为限,这一消息引起了广大居民的广泛关注。那么,我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此项政策呢?5月23日,记者带着疑问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访了工作人员。

    据工作人员介绍,我州职工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此项政策自2015年12月3日起就已开始实施。居民只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海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烘干,然后到所在委托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即可。2015至2016年度物业费提取办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过时视同为自动放弃,业主社区,2017年以后年度物业费提取办理时间另行通知。缴存职工通过登录青海住房公积金( www.qhgjj.gov.cn)门户网站或通过青海住房公积金12329公众服务平台(微信)查询个人公积金账务情况。

    据悉,从2015年12月起凡在海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每年可一次性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该中心工作人员说,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公积金使用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创新,增加了公积金使用途径,同时,也有利于缓解目前物业管理与工作中物业费收缴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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