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办法实施前的房子按新标准交存吗?
新政策规定:新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办法交存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的,其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同一幢楼内尚未交存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购房人仍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也就是说,如果一栋楼内有业主已按照购房款3%比例交存了维修资金,则该栋楼内其余业主在新办法实施后仍要按照原有比例交存。如果该楼内尚未建立维修资金制度,没有业主交存维修资金,那在7月1日后应当按照新的标准交存。
2.维修资金用完后如何续交?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该房屋的业主须及时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应不少于本办法规定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房改房中售房单位按幢提取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该楼业主应及时补交,交存标准为20元/平方米。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物联招聘,业主社区,维修资金开户、交存及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已售单位自管公房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已售直管公房及已售单位自管公房售房单位已破产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工作完成前,该幢房屋的维修资金暂停使用。(记者崔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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