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资产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展方向,切实加强开发园区资产项目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开发园区用地效益,助推开发园区资产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资产用地供应方式促进资产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资产项目准入管理
明确新上项目准入条件。开发园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招引一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的项目,切实提高招商质效,防止盲目建设,减少土地资源浪费。重点保障开发园区明确的一个主导资产、一个新兴资产项目用地,重点保障符合南通市“3+3+N”资产发展方向的资产领域和国家、省、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保障税源项目供地。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新上项目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400万元/亩、35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
加强重大项目用地准入管理。市区开发园区新增供地200亩以上的资产项目,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牵头召集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等部门与开发园区会商确定,再按现行土地使用审批流程办理。
规范签订资产发展协议。开发园区管委会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南通市开发园区资产发展协议》(以下简称《资产发展协议》,见附件)。《资产发展协议》应包括资产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违约责任等条款。《资产发展协议》主要内容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一并公告。受让人在资产用地招拍挂成交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同时持《资产发展协议》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
二、开展土地利用专项排查
开展土地利用专项排查。开发园区要对辖区内企业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对照准入时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等文件,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等情况,对未达当初约定要求的用地进行分类梳理,并督促投资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鼓励其通过追加投资、技术改造、转产升级等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建立土地绩效评价机制。开发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土地利用绩效的评估考核,绩效评价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价)、达产后3~5年期间(过程评价)、出让(租赁)年限到期前1年(到期评价)等阶段进行,并建立评价档案和资产项目动态管理机制。科学运用南通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对现有企业新增用地、利用存量用地增容、技改等项目实施差别化用地服务保障政策。
三、推进标准厂房建设
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坚持“特色化、集约化、适用化”原则,紧扣“一主一新”资产定位,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 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确保使用”的要求,引导无特殊工艺要求和达不到单独供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进驻标准厂房。减轻开发园区债务负担,鼓励引进有投资和招商能力的企业(集团)建设标准厂房。新建标准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5,层高不少于3层。开发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标准厂房供地。
四、落实集约用地共同责任
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开发园区要以《土地出让合同》《资产发展协议》的履约情况作为监管重点,将企业履约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市政府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开发园区资产项目的履约监管及土地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市政府将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土地利用效率高、综合经济效益及亩产税收名列前茅的企业和开发园区进行激励,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开发园区,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开发园区要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中国物业搜索,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给予奖励。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开发园区以外的资产项目用地管理意见和具体标准。
附件:南通市开发园区资产发展协议(范本)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编号:号
南通市开发园区资产发展协议(范本)
(资产项目用地类)
二〇一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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