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多个小区发布布告称:将对小区现存未售车位的后续销售问题进行布告,并要求有意购买的业主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进行购买,不然将于2021年1月1日后对非小区的个人可能单位进行出售。




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结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必要。 ”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南充市物业解决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依照结构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解决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必要。在首先满足本物业解决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必要后,还有多余结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解决区域外的使用人。”
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物权法》还是《南充市物业解决条例》均有明文规定,小区依照结构设置的车位、车库,应该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房产,在满足需求当前还有多余的车位、车库,物业,建设单位才有权出租给非本小区的使用人。仅仅是有权出租罢了,可是从上面两则布告看来,以上两个小区的建设单位是筹备在布告日期后对残余车位、车库进行对外销售,此举涉嫌违反相关条例。
附:
《物权法》
《南充市物业解决条例》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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